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

 

黔财会200824

 

各会计师事务所

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》和财政部对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具体要求,各会计师事务所、分所应于5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基本信息备案材料。为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明确专人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

各会计师事务所、分所应重视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和日常信息变更报备工作,明确专人负责,确保报备工作的顺利完成。目前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(以下简称系统)尚无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、分所应尽快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,说明原因,并于531日前将基本信息补充录入。除系统原因外,逾期未录入的视为拒绝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,省财政厅将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二、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报备工作

各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必须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。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不再和业务报备工作挂钩,会计师事务所、分所备齐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即可上报,不必等待业务报备工作完成。各会计师事务所、分所向省财政厅(会计处)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,应当登录系统网站http://www.acc.gov.cn,在“基本信息报备”功能中填写《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》、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》、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》,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,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材料必须一致。

各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、主任会计师、合伙人或股东、办公场所,分所负责人、办公场所等项目已发生变更,以及事务所、分所原始信息有误的,可在本次基本信息报备中一并进行网上变更,但必须在报送的书面备案材料中予以说明,同时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。对涉及上述变更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、分所,必须于省财政厅网上确认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已办理工商变更的证明材料。对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,应当首先通过“变更备案”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行报备。

三、结合基本信息报备开展换发新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工作

根据财政部的要求,省财政厅将于630日前结合基本信息报备开展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工作。省财政厅将对会计师事务所、分所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,对报备信息真实、完整、一致的,省财政厅进行确认后予以换发新的执业证书,同时收回旧版执业证书,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、分所依法责令整改。自200871日起,不再使用旧版执业证书。

四、其他有关事项

事务所、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,应当尽快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,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重置。联系人:潘昌福,联系电话:08516820287

 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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